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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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欠款本金100,795.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计1,3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