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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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 绍兴市利星纺织品有限公司 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金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登记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登记为袁建华的董事人选变更登记为***; 二、被告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登记为***的法定代表人人选变更登记为***; 三、被告***对被告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应予配合。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被告负担,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