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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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鸿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信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鸿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735398.22元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735398.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河南信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35398.22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四、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由***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40000元予以退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77元,由北京鸿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54元,由北京鸿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负担6277元,北京鸿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54元,由北京鸿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信通置业有限公司分别负担55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