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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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韦汉飞向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7- 二、被告韦汉飞向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7642.83元,并自2020年9月15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至本案借款偿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被告韦汉飞、***、***、***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