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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
广西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借款本金57558.73元、利息1029.96元及相应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16日分别为3388.87元、复利66.94元,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57558.73元为基数,复利以1029.9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175%计算);

二、被告广西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被告***、***、广西桂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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