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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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