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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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489号 莫迪、莫明安: 关于被执行人莫迪、莫明安罚金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迪、莫明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2021年5月25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迪、莫明安主动履行缴纳罚金各10万元,被执行人莫迪、莫明安缴纳的罚金,上缴国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