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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489号

莫迪、莫明安:

关于被执行人莫迪、莫明安罚金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迪、莫明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2021年5月25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迪、莫明安主动履行缴纳罚金各10万元,被执行人莫迪、莫明安缴纳的罚金,上缴国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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