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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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13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其中以4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以139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均按编号为152120172801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