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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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胖飞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速极卓然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双莲元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小胖飞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双莲元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883元; 二、北京小胖飞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双莲元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3088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贵阳速极卓然传媒有限公司对北京小胖飞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北京小胖飞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阳速极卓然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保全费329元及公告费260元共计1245元(原告北京双莲元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小胖飞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阳速极卓然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