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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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大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98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81.5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负担3908元,由被告***负担1633.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