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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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 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 苏州达菲亚船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达菲亚船舶有限公司工程款121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达菲亚船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三亚富邦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