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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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7300元,并自2019年10月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登记在***名下的(车牌号为京K×××××、发动机号为10845223)奔驰汽车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