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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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成都业之峰装修官方微博”上公开向原告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驳回原告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1元,被告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