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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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61734.29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10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为19034.41元,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止的利息(含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付]; 二、***、***、***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元,依法减半收取910元,由***、***、***、***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