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集资款93,798元及利息(以14,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11,828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24,37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93,79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77元,由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072.48元,***负担17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