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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吴忠国贸商场“中国黄金”专柜合作协议》以及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

二、对于合伙现有资金2605652.02元,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各分得1302826.01元,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给***、***;对于合伙现有债权778161元,原告(反诉被告)***分得389080.50元,***(反诉原告)分得合伙对外债权26519.50元;对于合伙债务277530元,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各负担138765元,由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现有的货物,由原告(反诉被告)***分得3D硬金917.37克、5G硬金127.84克、3D黄金旧料95.43克、5G黄金旧料1.26克、镶嵌旧料78.43克、金镶玉旧料3.60克、珍尚银7271.16克、普银271.67克、银杯子2件、千足金礼品金1件、中秋邮票5件、吉祥三宝2件、银邮票6件、红来运转手串7件、智能戒指10件,并按标签价格分得足金镶嵌276269.50元、金镶玉黄金及金镶玉一体物196279.70元、碧玺戒指212096.50元、钻饰1440242.50元、特价钻戒23191元、玉器856317元、和田玉挂件59434元、旧钻戒64588元;被告(反诉原告)***分得3D硬金917.37克、5G硬金127.84克、3D黄金旧料95.43克、5G黄金旧料1.26克、镶嵌旧料78.42克、金镶玉旧料3.70克、珍尚银7271.17克、普银271.67克、银杯子2件、迪士尼邮票1件、中秋邮票5件、吉祥三宝3件、银邮票6件、红来运转手串7件、智能戒指10件,并按标签价格分得足金镶嵌276269.50元、金镶玉黄金及金镶玉一体物196279.70元、碧玺戒指212096.50元、钻饰1440242.50元、特价钻戒23191元、玉器856317元、和田玉挂件59434元、旧钻戒627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合伙资金2605652.02元自2019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50%的孳息,即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7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6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1310.5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13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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