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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东营市志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215660、路产损失4225元、施救费15300元,共计235185元。上述费用直接支付至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垦利胜采支行账号为21×××21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至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垦利胜采支行账号为21×××21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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