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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82220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东营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东营市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于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集支行账号为9050×××26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计1972元,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至原告东营川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东营市恒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于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集支行账号为9050×××26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