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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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 南阳众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扣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支公司赔偿后的下余损失13320元。 如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