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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浏阳市九道湾茶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5900000元及迟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375015元为基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四、浏阳市九道湾茶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浏阳市九道湾茶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提供发票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868.5元,由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4元,由上诉人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981元,由湖南加盛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9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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