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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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理赔款27785.61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支付尚欠保险费2085.41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9871.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逾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64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