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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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6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866714元基数,按日1‰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75元,减半收取51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37.5元,由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诉期限届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7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