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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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238546.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5元,减半收取2617.5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4717.5元。由原告***承担427.5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担4290元。 以上相关给付汇至账号:62×××75(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