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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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庄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31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