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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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世纪安泰实业有限公司 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世纪安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世纪安泰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本项与第一项中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之和,以欠付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限计算,且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400万元); 三、被告绵阳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四川世纪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世纪安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减半收取计80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