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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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房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477号 原告:四川房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于桂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红星美凯龙1-2幢23楼2301-2304。 原告四川房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房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房小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熊秋艳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枫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