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井研县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锦江莲花新区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552712.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20000.00元; 三、被告***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514751.13元,被告井研县全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9.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986.78元,由被告***和***负担1616.11元,被告***负担1616.11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