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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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铁巴士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859.9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217.12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622.92元; 五、被告沈阳地铁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610.08元; 六、被告沈阳地铁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3640元; 七、被告沈阳地铁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八、被告沈阳地铁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九、被告沈阳地铁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广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 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九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及沈阳地铁巴士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由沈阳地铁巴士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