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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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溪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大连溪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欠款本金98.23万元,及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利息104,494.73元、逾期罚息(含复利)358,801.62元,合计1,445,596.35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大连溪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98.23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04,494.73元和即时欠付逾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005%上浮50%,自2021年3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被告***、被告大连溪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述款项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被告大连溪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大连溪河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