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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秀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杰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秀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杰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10376元。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秀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杰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以货款人民币946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以货款人民币157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秀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杰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秀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秀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杰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秀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杰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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