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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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中医医院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 石林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人民币39,861.99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冰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区支公司负担(此款被告支付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