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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大中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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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陕西大中实业有限公司事故损失185326.8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惠霞

人民陪审员  建胜民

人民陪审员  杨文科

二○二○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梦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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