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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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1119.82元及截至2020年5月1日的利息1230.12元,并从2020年5月2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91119.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