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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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 绍兴健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健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23744.2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绍兴健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3元,减半收取3572元,由绍兴健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52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负担2051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