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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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 绍兴圆彤速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7民初682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绍兴圆彤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中兴大道****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51。 法定代表人:李海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中兴大道**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H4TA0。 法定代表人:夏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绍兴圆彤速递有限公司、绍兴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英时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郑志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