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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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48833.46元,利息8450.35元,罚息311.60元;并以348833.4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7日开始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利息; 三、若被上诉人***、***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北段216号4幢二单元6层0602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上诉人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64元,共计13328元,由被上诉人***、***、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