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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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清结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