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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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6100元及利息(以6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8500元及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6205元及利息(以620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分别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