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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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周保文、孔祥玉等(具体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孙晓东。 申请执行人唐伟等与被执行人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6宗案件,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案号详见附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从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办证资料日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备案之日止,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由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卜海苑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起依法立案执行。 本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划拨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37909元(每个案件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表)。至此,本院(2021)粤1303执5、57-150、631号共96宗案件对应的执行依据(具体文书号详见附表)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