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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明顺祥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弘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付陕西弘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款项:1、以借款22008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欠付的利息106428.4元;2、欠付本金1070460.58元;3、以本金1070460.58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10元,由陕西弘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10元,***负担1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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