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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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顺祥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弘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付陕西弘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款项:1、以借款22008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欠付的利息106428.4元;2、欠付本金1070460.58元;3、以本金1070460.58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10元,由陕西弘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10元,***负担1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