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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工程处 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第二工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工程处支付原告***工程款1536171.3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工程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利息以工程价款1536171.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由原告***负担7820元,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工程处、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7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