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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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质保金67777.78元; 二、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245000元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利息10616.67元; 三、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217777.78元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725.93元; 四、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67777.78元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利息2914.44元;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14499.2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6月5日欠款利息11270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4.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众信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确定的主债务履行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