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300号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文化。 委托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新城区库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何仕文。 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建新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莉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