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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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 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4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0元,由被告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