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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1月27日所欠利息、罚息、复利为42905元,从2019年11月2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继续计算(逾期前按月利率10‰计算,逾期后按月利率13‰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原告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日新羊绒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威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盛矿业有限公司、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四、被告***、***、***、鄂尔多斯市日新羊绒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威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盛矿业有限公司、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日新羊绒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威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盛矿业有限公司、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10日内,向其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日新羊绒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威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瑞盛矿业有限公司、兴和县瑞盛石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