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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云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锐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1054147.96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5414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收); 二、被告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新锐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锐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前述计算金额以借款本金余额的20%为限); 四、驳回原告新锐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0元,由原告新锐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内蒙古云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