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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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无锡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敦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务8042081.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还清债务为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22元,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68095元,由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君疏影建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6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