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溧阳市久亿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久亿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