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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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