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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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5执92号 蒲建军、赵鹏飞: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蒲建军与被执行人赵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向赵鹏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本院(2021)甘05民初1号判决书确定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2320813元。 执行中,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蒲建军又是本院(2021)甘05执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向(2021)甘05执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赵鹏飞履行12173546元的债务,蒲建军已于2021年6月15日自动履行完毕上述债务,且赵鹏飞已协助配合蒲建军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25187元已由被执行人赵鹏飞承担。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